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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8-10-25 14:41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审核人:   (点击: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精神,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推动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促进全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坚持促进普惠均等、突出需求导向、创新体制机制、统筹协调推进的原则,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紧密结合自治区能源、化工、冶金、农畜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打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制造、人工智能、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保障人人享有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培训效益和群众满意度,力争到2020年基本满足劳动者培训需要,努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高素质劳动者大军,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一)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新机制,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确保劳动者在学习工作各阶段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培育职业技能培训特色品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政府补贴培训目录扩展到具有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岗位标准以及和自治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劳动者和企业的积极性,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围绕自治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优化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布局,重点打造一批具有区域特点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训供给能力。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企业大学,开展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为社会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对培训规模大、培训后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规定给予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科技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企业用工和培训需求预测分析制度、制定重点产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引导培训机构按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培训项目,定期公布培训机构的培训信息和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引导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搭建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结合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技能培训和鉴定评价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推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鼓励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大力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应用,提高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教育厅、科技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落实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发展。支持弹性学习,建立学习成果积累和转换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沟通衔接。加快职业院校“双师型”“一体化”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在职培训和企业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条件自主招用企业技能人才任教。职业院校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招聘,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和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三名的人员,经用人单位公开招聘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组织招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发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作用,加强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构筑布局合理、功能突出、信息互通、协调发展、覆盖全区的职业技能实训和创业实训网络。围绕推动呼包鄂协同发展、东部盟市跨越发展、建设沿黄经济带、建设和林格尔新区等重大区域战略,以及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产业集群、推动园区振兴发展等重大举措,打造一批资源共享、特色鲜明的公共实训基地。加大培训资源相对薄弱地区的资金投入,通过开展对口支援、联合办学等形式,确保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有一所规模适度的综合型职业培训基地,满足当地职业培训工作的需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七)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突出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增强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工作能力。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范围,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弥补技能短板、提高动手能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配合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开展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及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深入实施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打破区域限制,鼓励农牧民工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就业地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全面建立职业农牧民制度,实施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计划。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建立军地联系互动机制,对即将退役军人开展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退役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面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和残疾人,开展技能脱贫攻坚行动、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培育职业技能培训特色品牌。对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等特殊群体,通过“流动课堂”“上门培训”等形式,就近就地开展靶向培训,实现就业创业。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完善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规划。支持企业结合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开展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技能竞赛,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对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作用,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从失业保险金中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采取“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方式培养中、高级技能人员,培养期12年,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积极推进产教融合试点和现代学徒制,促进职业院校、本科高校与企业充分合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校企合作、校园(区)合作,推广“产业园区职业技能培训”“引厂入校”和“引校进厂”等校企合作模式,提高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能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继续组织“百千万”高技能人才专项培养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力争到2020年,全区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65万人。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一批具有绝技绝活、能引领自治区产业技术发展的技能大师带头人、优秀中青年技能人才和民族产业技能带头人。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建设力度,对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对国家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力争到2020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基地达到20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基地达到50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达到30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达到50个。(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科技厅、民委、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依托高校、中等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园(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各类人员开展创业创新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将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在毕业年度可按规定享受一次2000元培训补贴。实施自治区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积极培育打造创业创新培训示范基地。对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强化创业引领者队伍建设,把开展创业培训优秀讲师示范教学活动、创业讲师大赛、创业师资提高培训班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范围,注重培养自治区优秀创业培训讲师和国家级创业培训师(网络创业培训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商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劳动者对职业理念、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提高劳动者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广泛开展“技能大师、工匠进校园、下基层”等活动。加强职业素质培育,将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教育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总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职业能力评价和激励机制
   (十二)健全职业能力多元评价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促进评价结果有机衔接。引导和支持企业结合实际自主开展技能评价,探索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做出突出贡献的骨干技能人才,可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拓展技能人才评价选拔通道。大力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搭建平台。加大对优秀选手奖励和荣誉激励力度,对自治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和相关人员,按照国家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同等奖励。对我区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前3名的选手,比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给予奖励。加强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对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在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突出评价结果互认,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支持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其待遇。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科学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教育厅、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将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推进政策落实。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培训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共财政保障,加大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各项补贴资金的整合力度,完善经费补贴拨付流程,简化程序,提高使用效益。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将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技能培训。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资助和捐赠,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可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总工会,内蒙古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政府补贴培训监管。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职业资格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加强培训资金使用监管和风险防控,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监管手段,防止骗取、挪用培训经费,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加快推进职业技能培训申报、材料审核、补贴申请、鉴定评价等网上服务,在全区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全程实时监控系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建立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建立培训机构诚信档案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培训机构开班计划、教学组织、考评结业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估体系,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方式,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政策宣讲、培训补贴操作流程推送等活动,宣传校企合作、技能竞赛、技艺传承等成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培养好的经验做法和优秀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弘扬新时期“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浓厚社会氛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和旅游厅、广播电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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