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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2019-01-11 16:08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为营造大学生创业的良好环境,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并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创业场所,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贷款、项目推介、项目孵化等,是大学生创业的孵化器,孵化基地在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管理,具体为孵化基地运营及日常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孵化基地是专门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组织,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致力于开展创业指导培训和创业孵化综合服务。

第四条 主要任务是: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搭建以扶持创业为主体的带动就业平台,落实促进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中心负责对申请入驻企业的资质条件、创业孵化项目进行评估;负责孵化基地的物业管理、维护和保养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驻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入驻对象及入驻条件

第七条 入驻对象

1、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自主创办企业的人员;

2、自主创办企业的在校大学生。

第八条 入驻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2、具有明确的市场目标和市场经济计划。

3、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无知识产权纠纷。

4、孵化企业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注册和运营资金、专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6、孵化企业法人及其专职从业人员需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九条 申请入驻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申请表;

2、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创业计划书等材料;

3、企业(或项目)三年发展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已经创办企业的,除提供以上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审核与入驻

中心接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入驻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后获准入驻的企业与孵化基地签订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即可入驻。

第十一条 孵化协议

孵化协议是中心与入驻对象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协议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是对入驻对象进行业务指导、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不承担与入驻对象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第五章 扶持政策与孵化服务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2.入驻企业孵化期为二年,免收租金。孵化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孵化基地,需提前30天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长孵化最长一年,期间免收租金。

第十三条 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2、免费为入驻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小额担保贷款、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指导等服务;

3、协助创业者申请各级扶持资金,享受政府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4、帮助入驻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引进融投资服务;

5、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市场策划、营销等咨询服务;

6、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和策划有针对性的各类专业培训;

7、协助入驻企业组织凯发体育在线娱乐的人才招聘活动,代办科技人才调动、接转组织关系;

8、通过网站、信息刊物、专场交流活动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9、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及高新技术交易会等技术、产品推介和交流活动;

10、为入驻企业提供保安、卫生等物业管理服务;

11、为入驻企业提供企业宣传专栏,营造创业文化氛围。

第六章 入驻企业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要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要服从孵化基地的管理,严格履行签订的孵化协议,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在孵化期满后,原则上应退出孵化基地,如需继续使用孵化基地工位,须按规定及时交纳各项服务性收费。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的孵化期限为2年,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孵化成功,应予以出仓: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带动就业15人以上的;

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在成长期,且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3、企业年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产;

4、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经孵化培育2年期满后,中心审查其是否达到出仓条件,达到规定条件的,应迁出孵化基地;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只在个别方面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申请同意,可延长孵化期限不超过1年。

2、孵化项目市场开拓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迁出孵化基地。

第十九条 中心采取实地考察评估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入驻企业进行审查,并做出出仓、延长孵化或终止孵化的结论。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孵化期满,应提前30天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出仓或延长孵化申请书,说明出仓或延长孵化的愿望与理由;

2、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

4、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后,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出评估报告,确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中途退出孵化,应提前30天向中心提交退出孵化申请书,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同意延长孵化的企业,中心与其续签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对于终止孵化的企业,中心可要求其定期迁出孵化场地。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中心有权终止孵化协议,并劝其退出孵化场地:

1、自签订孵化协议批准入驻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进行办公场地布置、装修和进行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也未招聘相关工作人员,经督促仍未开始运作;

2.自批准入驻之日起,四个月内企业申请实施的项目未实质开展经营运作;

3.企业入驻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工商登记及开办企业相关手续的;

4、从事与孵化项目无关的活动;

5、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6、孵化期满后,申请延期使用工位的企业拖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或租金累计达二个月,经两次书面形式催收仍拒绝缴纳;

7、严重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各项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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