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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系列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100问第一篇——基层就业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2日 13:57 发布来源:  点击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体系,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北疆就业网开展“2022年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月系列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100问”,使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掌握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为全区广大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这100问主要涉及到基层就业、企业就业、应征入伍、科研助理、国际组织、自主创业、见习培训、服务援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第一篇——基层就业

1.什么是基层就业创业?

答: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也包括艰苦行业和艰苦岗位。

2.国家与自治区级层面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自治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20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等文件规定:

(1)对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从事现代农牧业技术、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农牧业合作经济等事业的,优先享受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聘等政策。

(2)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同时,落实好带薪年休假等政策。

3.国家与自治区级层面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有哪些鼓励政策措施?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20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层一线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97号)等文件规定:

(1)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

(2)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工作。对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3)加大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力度。新开发的岗位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募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4)对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从事现代农牧业技术、农畜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农牧业合作经济等事业的,优先享受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聘等政策。

4.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可享受哪些工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自治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20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边境旗县和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层一线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97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可享受如下工资优惠政策:

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同时,落实好带薪年休假等政策。

通过基层服务项目选派到基层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招聘到事业单位的,服务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工龄。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定期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落实苏木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对在苏木乡镇工作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兑现苏木乡镇工作补贴,并根据在苏木乡镇工作时间进行正常增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苏木乡镇工作补贴起点标准。

5.中央有关部门实施了哪些基层就业项目?

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5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

第一,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西部计划”;

第二,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八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

第三,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四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教师”;

第四,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简称“大学生村官”;

第五,农业部、人社部、教育部等部门从2103年起组织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6.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政策规定,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2)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时,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3)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6)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7. 到基层就业如何办理户口、档案、党团关系等手续?

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就业单位,在工作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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