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包括上课、晚自习、实习、实训、军训、院系(部)组织的活动等)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活动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病假:学生请病假应持有正式医疗资质的医院或学院医务室证明。
(2)事假: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时段内有不可拖延的个人或家庭要事需停课办理时, 应请事假。
(3)公假:学生因参加学院或系(部)集体活动而必须耽误的教育教学活动,可批公假。
第二条 请假程序
学生请假首先应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事假者须让学生家长与班主任联系并说明情况,病假者必须持有有效证明)。请假条须先经班主任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学生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
请假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办理。学生请假地如不在学校,应让其家长联系班主任且得到批准后,方可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在双休日或节假日期间不在校住宿,须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经系(部)同意后方可离校,并于休息日结束当日晚自习前必须返校。
学生干部或社团成员工作时间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但在工作过程中如遇重要活动,必须占用上课或晚自习时间的,可以请公假。占用上课时间,由负责部门或系(部)统一办理请假手续报教务处和学生处批准后才能生效;占用晚自习时间,由系(部)统一办理请假手续报学生处批准后才能生效
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各类活动或比赛如遇上课时间,由负责部门统一办理请假手续报教务处和学生处批准,各系(部)备案。
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得先休假再补假。
第三条 病、事假续假与销假
学生假满而未能返校时,应履行续假手续,续假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电话联系其班主任并说明原因,得到同意后,方可由学生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病假、事假请假期满,学生应持《请假条》到相应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假离校回家的销假时《请假条》上要有学生家长的签名。
第四条:病、事假请假权限
请假一天以内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由系(部)批准;七天以上十四天以内(含十四天),由学生工作处批准;十五天及其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的总天数不得超过本学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处理:
(1)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全者;
(2)假满后不销假者;
(3)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4)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系部领导同意者除外);
(5)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对旷课学生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教育和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