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教育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规定;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注重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投资效益,保障学院事业发展。
第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发展战略和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含九原分校)使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委员是学院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审议项目立项、资金来源、重要项目设计方案等重大事项;审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通常指5年基本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并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学院专家委员会是学院基本建设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研究校园规划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审议校园重要项目设计方案,形成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学院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院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后勤、财务、审计检监察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一)后勤管理部门为学院基本建设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执行部门,主要履行项目的立项论证等基本建设程序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竣工项目功能验收、资产接收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基本建设的审计监督、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纪律监督和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 规划、立项与设计
第九条 学院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实施。
第十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由后勤管理部门组织制订和修订,经专家委员会审议后报党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院基本建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基本建设的立项、报批、报建等程序,并及时完成各项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校内实行项目立项申报制度。
(一)申请单位向后勤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后勤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后提出预审意见;经学院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立项手续。
(二)新选址项目和重要项目(涉及地基基础、墙体和管线的改造项目)须经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论证完成后上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三)项目立项后,其功能、标准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调整,经论证后确需调整的,应由提出单位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设计、施工管理,凡是改造项目,需要有正规的设计图纸,保证项目的安全与质量,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地方政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部门应根据学院各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报财务部门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列入学院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核准意见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 后勤管理部门是基本建设合同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基本建设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归档及履行等工作,重大的基本建设合同应聘请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合同签订,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超过3万元的项目,需经过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及党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备案实施。由后勤部门按照批准的合同组织项目建设,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结算,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合同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章 质量、安全与进度
第十九条 重要项目实行项目组负责制。基建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指定项目组长、专业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组成项目组对重要项目施工进行管理与协调。项目组长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主要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所有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后勤部门督促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图纸及合同等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后勤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进场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材料质量合格。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进度控制的之责任主体,后勤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章 资金与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后,财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后勤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使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资金落实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禁发生超额支付工程款现象。
(一)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支付,但由于工期长,资金量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金额的10-20%支付,同时投标人应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不低于预付款。支付程序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填写工程预付款单,履行学院报销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及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报财务确认后支付。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照实际完成项目价款的40%,不高于中标工程合同价款的60%;招投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由第三方审计部门出具审价报告做为最终结算依据。
(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按照审计报告审定后决算价款的95%-97%,保留3%-5%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到期后一次清算,由承包人填写保修费支付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及学院相关责任人签字,报财务确认后支付。
(四)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预付款),为保证双方的权益。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次退回,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五)对于一般的维修、改建工程项目,不支付预付款。按照进度款或完工后一次性付款。具体付款方式,以具体合同约定为准。支付程序由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填写工程进度款支付单,按照学院报销制度,履行后续手续支付,由项目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及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报财务确认后支付。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财政、教育等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由财务部门牵头、后勤部门配合完成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并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后勤部门推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各环节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积极推行引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投资咨询工作,咨询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1)单项估算金额3万元以下(不含3万,下同)的变更由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设计部门和学院主要领导签字确定后实施。
(2)单项工程超过3万元的变更,由变更单位提出申请,后勤处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 竣工、验收、移交、结算与报修
第二十九条 应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勤部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要时,在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后勤部门、使用部门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实物移交工作,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本建设项目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后勤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三十二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改变校舍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动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外檐和外立面效果以及消防设施。校园用地内,未经后勤部门许可或审批,不得擅自修建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随意埋设各类管线。
第三十三条 后勤部门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初审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合同并报送设计部门备案,进行竣工结算。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按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
第三十五条 招投标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审价报告为准。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财务部门牵头、后勤部门配合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 信息与档案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档案是指在基本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后勤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负责各类基建档案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交学院档案室存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 后勤部门要加强基建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制度,工程项目资料应按期归档,归档的基建材料必须反映基建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后勤部门整理、汇总后移交学院档案室归档,新建工程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九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基本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后勤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把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职工队伍党风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四十二条 加强和规范项目监督。
(一)加强执法监督。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对后勤部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执行学院基建管理制度情况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建设过程的审计监督。
(二)加强财务监督。学院财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加强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与使用管理,符合国家的财务制度。
(三)加强民主监督。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应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基建等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校内师生员工的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三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招标等管理行为的规定。
第十章 零星修建项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后勤管理部门应加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道、水暖电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如有整改及需要维修的项目,由部门提出申请,经院主要领导批准后(超过3万元的需经党委会审定),由后勤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控各类改造项目,特别是涉及消防墙体、管网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项目,除因功能确需改造的,需由使用部门提出要求,后勤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或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后提出申请,报院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后勤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每年)对校舍房屋及设备设施进行查勘,确保校舍使用安全。并做好查勘记录,根据查勘记录申请校舍修缮计划,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
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任务书实施。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及验收规范施工,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该项目的管理并与后勤管理处技术人员协作共同完成该项目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院后勤管理部门应加强各类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确保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果,满足使用功能和要求。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相抵触的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学院引进社会资金和合作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制订的有关基建管理相关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