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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房屋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019年03月29日 15:19  点击:[]

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房屋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房屋、土地资产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包头市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院房屋配套设施及土地等使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房屋、构筑物及土地(以下简称房屋、土地资产)是国有固定资产,学院拥有房屋、构筑物的所有权、分配权、处置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 学院对房屋、构筑物、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后勤处具体行使房屋、构筑物、土地资产的实物管理职能。

第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拆改,变更使用功能、用途和结构,否则应当承当相关责任。

第二章 房屋、土地资产的产权产籍管理

第五条 房屋、土地资产产权产籍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法规、政策。房屋、土地产权产籍管理执行属地化原则。
    第六条 办理房屋、土地资产产权手续所需基本资料由学院财务处、党政办公室及基建等相关部门提供。房屋、土地资产产权证件及相关资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档案科存档保管,后勤处基建科留存副本或保存复印件。
    第七条 学院所有房屋、土地资产应进行产权登记,明确权属关系。财务处资产管理科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原有房屋、构筑物及土地的产权登记;
   (二)新增房屋、构筑物及土地的产权登记;
   (三)减少房屋、构筑物及土地的产权注销;
   (四)变更房屋、构筑物及土地的产权归属;
   (五)房屋、构筑物及土地资产的使用、租赁的归口管理;
   (六)每年定期对房屋、构筑物及土地资产进行清查核对。

第三章 房屋、土地资产资金账目和实物的管理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是房屋、土地资产的财务管理部门。后勤处是学院房屋、土地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房屋、土地实行实物管理,并建立实物台账。

第九条 房屋、土地资产发生变动时,账目要及时变更,确保账实相符。

(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后,由后勤处基建科、学院资产管理科、使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务资产管理科和后勤处同时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基建科将新建建筑物的完整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和相关的电子文档资料等)移交学院党政办公室档案科存档,副本由基建科存档。

(二)学院建设过程中需要拆除的旧建筑物、构筑物,由后勤处会同财务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方可拆除,固定资产核销。

(三)学院新增土地,由后勤处修建科和相关科室将办理土地的所有相关资料交学院财务处资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同时后勤处基建科建立土地新增账目。
    第十条 后勤处基建科每年会同财务处和使用管理部门核对房屋、构筑物和土地资产账目及实物,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 房屋、构筑物和土地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房屋、构筑物和土地资产按照本办法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房屋土地资产使用申请和调配,由后勤处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和学院的整体安排统一调配。如因工作性质和功能要求确实需要改变的,按照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简称基管办)执行。
    第十三条 房屋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修缮由后勤处负责。即,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商业用房、生活用房及构筑物等。日常维护管理由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将学院房屋对外租赁,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填写房屋使用变动申请报后勤处,经学院审核批准变更用途后,方可实施。对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学院将给予处罚。
          
第五章 房屋、构筑物建设、大修及更新改造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的发展,需要新建项目,经学院研究同意后,由后勤处开始准备前期资料,按照基建管理办法,进行规划和方案设计等。

第十六条 根据学院房屋使用状况和房屋完好程度确定大修项目,由后勤处基建科提出申请报告并编制年度大修计划,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家及地方财政申报程序,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照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基管办)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房屋和配套设施进行使用管理,经常检查使用状况,对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后勤处基建科进行维修。因使用部门管理不善或人为原因造成公共设施(地面、墙面、顶棚、门窗、水电暖设施、教学设施等)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部门承担。造成重大损失者,追究其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拆改房屋改变房屋结构,更改房屋使用用途,若根据需求必须更改,应填写房屋使用变动更改申请,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方案设计并组织实施。对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将承担相关责任,学院将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房屋、构筑物建设、更新改造及大修维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及学院基管办执行。

第六章 房屋、土地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学院房屋出售、土地出让及房屋、构筑物报废、拆除、重建,均由提出部门向学院申请,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和可研,分析提出初审意见,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固定资产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房屋土地资产出租、出售、土地出让所得资金全部缴学院财务处;房屋、构筑物确需报废、拆除,其残值的回收,由财务处资产管理科、后勤处会同审计处采用竞价招标的方式处置,确保学院利益最大化。残值回收所得资金亦全部缴学院财务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萨拉齐校区的管理、收费、维修等按照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经后勤处同意,萨拉齐校区的管理使用者,不得私自改变原有房屋的所有性质和结构,否则将严厉处罚。

第二十四条 萨拉齐校区的水、电、暖外线维修,均由使用者自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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